当用人单位发生就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,30日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,应当在15日内到受理其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就业登记。当登记失业人员满足以下11种情况时,应该注销失业登记:(1)被用人单位录用;(2)从事个体经营、创办企业或成立社会组织,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;(3)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,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;(4)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;(5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;(6)入学、服兵役、移居市外或境外的;(7)被判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;(8)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;(9)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;(10)《就业创业登记证》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;(11)已进行就业登记或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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